控制技术学院成人教育专业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处理条例
(控成教〔2014〕22号文件)
(2014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树立良好的教风,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差错及事故,本着依法治教的精神,在制定各种奖励措施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以下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不同程度分为以下四类:
一级:重大事故
二级:严重事故
三级:一般事故
四级:教学差错(轻度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列教学事故包括教学、考试、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四大类,涉及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各类人员。
第二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一节教学事故处理审批的职责规定
第五条 一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负责人初步认定后报教务处,教务处长、人事处长联合核定后报主管院长最终认定,主管院长责成教务处长、人事处长联合对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院通报。
第六条 二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负责人初步认定,教务处长最终认定,教务处长对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院通报。
第七条 三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的负责人最终认定,所在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四级教学违规行为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处认定,向其提出警告,并记录备案。
第九条 一、二、三级教学事故发生后须由有关人员3天内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核实后及时填写《教学事故通知书》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该部门须在7天内将处理意见报学院。
第二节教学事故的报告与举报
第十条 教学事故举报或报告责任
(一)教学事故责任人、发现人、知情人在事故发生后均有责任向各级教学管理组织报告;系、部、教研室发现本单位教学事故除向教务处报告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学院各级教学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教学检查人员在教学事故发生三天内知情不报,列为同类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三)学院各级教学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列为同类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四)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罚;当事人隐瞒事故或报复事故的发现人、举报人,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系部或教务处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并通知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记录要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举报或报告方式
举报电话:81838740或内线7740。
第三节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发现异常或收到的教学事故报告。
(二)根据收到的教学事故报告及时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记录卡”, 并尽快反馈到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或主管部门查实,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学院报告。
(四)对核实无误的教学事故,按事故性质处理。
第四节教学事故的登记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登记工作主要由系部承担,学院也可采取其它渠道和形式进行登记。各系部除登记所属人员出现的教学事故外,还可登记其它系部发生的教学事故。事故责任者应主动向所在系部报告。各系部填写的教学事故登记卡及具体处理结果复印件于事故处理完成后三天内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定期向各部门通报。
第五节教学事故认定后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一、二级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归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通知书》、《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的副本以及具体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先进评选以及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一级教学事故
(一)一级教学事故至少扣除全年校内津贴中的业绩津贴部分,还可根据情节扣除基础津贴。
(二)一级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直至除名。
(三)同一人员l学期内发生2次一级教学事故的,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四)对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其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二级教学事故
(一)二级教学事故扣除全年校内津贴中的业绩津贴的一半。
(二)二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同一人员l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三)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其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三级教学事故
(一)三级教学事故每次扣除10绩分。
(二)三级教学事故由有关系、部、处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影响范围跨系的给予一定范围的通报批评。系、部、处根据本单位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有关系、部、处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同一人员l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四级教学事故
(一)四级教学违规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处认定,向其提出警告,并记录备案。同一人员l学期内累计发生5次四级教学事故的,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二)l学期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四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第二十一条 为防止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各系部党政领导应该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表现形式与等级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表现与等级确定
〔注1〕〔注3〕因肯定同课程教师迟到或接到信息,临时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不按教学事故处理,迟到人或私自调课人仍按相关规定处理。
〔注2〕关于下课时间,考虑实际教学情况和食堂就餐压力等情况,具体规定为:连续4节进行教学活动的课程提前20分钟下课,体育提前15分钟下课,其余连续2节进行教学活动的课程(如上机)提前10分钟下课。
第四章 申诉与仲裁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学事故申诉与仲裁制度,最终仲裁权在院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控制技术学院成人教育专业教学责任事故记录卡”副件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将定期研究给予仲裁及回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控制技术学院成人教育专业所有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继教院、控制技术学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