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技术学院成人教育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
(控成教〔2014〕6号文件)
(2014年3月15日公布)
课程建设是教学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经研究决定,全院各专业的所有课程分批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
一、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原则
方向性原则: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要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因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各个环节都要把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放在第一位。
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要把有关各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三者密切结合起来。学院、系(部)对各课程负责人既要放权,又要加强考核。既要打破过去统得过多的局面,又要防止放任自流现象。
二、课程负责人制定实施范围
凡三年制、五年制学生的必修课,原则上都要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过程中可以分期分批进行。
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课程,要先对任课人员(含课堂讲授、指导实验、辅导等环节的教学人员)进行调整、精心组织队伍,组成课程组。课程组设组长1人,较大的课程组可设副组长1人。课程组组长、副组长统称课程负责人。
三、课程负责人条件
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
多年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并在该课程或相关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做出过突出成绩;
院级重点建设的课程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他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四、课程负责人的聘任
课程负责人的选聘工作由课程所在系(部)负责;
系(部)应将本系(部)拟聘课程负责人的课程名单,拟聘人数等有关情况在本系(部)内公布,并公开招聘。特殊情况下可跨系(部)甚至跨校公开招聘;
应聘教师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并申述本人应聘条件;
系(部)对各课程应聘教师的情况经充分讨论后提出选聘人选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后,由课程所在系(部)的主任签发聘书;
课程负责人聘期为3年,聘期满后可以连任;
聘期未满需要更换课程负责人,由课程所在系(部)研究决定,报教务处备案。
五、课程负责人的职责与权力
在所在系部教研室的领导下,组建课程组;
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规范等教学文件;
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法研究活动;
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
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改基金课题;
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自评工作;
领导本课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负责统筹分配本课程的教学经费。
六、课程负责人的考核
课程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与绩效,由课程所在系(部)负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论报教务处、科产处、人事处并记入相应档案;
系(部)对课程负责人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
根据系(部)考核结果,由教务处核发不同额度的绩分,具体参照《玛雅吧 教师工作量绩分制计算办法》;
在受聘为课程负责人期间,若课程组内有人出现教学事故,课程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若本人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惩后果者,将停止其课程负责人资格和职权。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