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技术学院成人教育专业建设工作条例
(控成教〔2014〕4号文件)
(2014年3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整体办学水平与办学效益,使学校专业结构与专业建设符合学校总体发展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业建设水平直接关系人才培养质量,体现办学特色,影响到学校的长远发展,是十分重要的战略性工作。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业建设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校以宏观调控为主,系(部)负责具体建设。管理工作要做到专业规划科学化;专业申报规范化;专业建设制度化;专业管理程序化。
第四条 院级专业建设工作在院教学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人事处、科产处协助。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事业发展规划要求,编制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专业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审定专业申报工作;提出专业建设目标;拟定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组织专业建设考核评估工作等。
人事处负责师资队伍配备、比例调控、人员培训等工作。
科产处负责重点建设专业经费管理。
第五条 系级专业建设管理工作由系主任及其领导下的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专业调整改造发展规划制定系级专业建设计划;提出专业申报材料;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工作;负责专业建设自评考核工作,对专业建设进行论证、咨询、检查等。
第六条 专业是学科与社会职业需求的交汇点,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在专业建设工作中,不仅要以就业为导向,还必须加强学科建设,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力争达到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七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是一项重大决策,它关系到社会需求、学校资金、设备、场地的投入、人才的引进等,必须从多方面做综合论证,以证明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以就业为导向。社会需求是确实的,不是理论上的,所设专业是有竞争实力的,有特色的,招生规模一般每年不少于45人。
以学科为支撑。所设专业有可靠的师资队伍和学科水平,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专业具有先进性。与已有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新专业能带动或促进其他专业共同发展。
专业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专业调整与设置
专业设置要量力而行,在符合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批进行申报,新增专业申请工作由系(部)提出,学校批准。
专业调整的书面材料包括:根据专业设置(调整)申请书的要求详细填写调整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师队伍;申报专业须附专业论证报告、专业建设目标等。
专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包括:具体的论证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及调查资料,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对所申报专业毕业生的需求量、就业安排的政策性意见,同时还必须附有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规格,现有师资队伍、教学设备、图书、专业建设投入以及计划引进人才等情况。
第九条 申请专业调整与设置的程序
每年5月底前,各系将新设或调整专业的书面材料交教务处;
每年6月由教务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教学委员会听取申报单位的汇报,提出质询,并对申报材料写出评议意见。
教务处汇总材料后听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新增专业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每年9月报江苏省教育厅或备案。
第四章 教学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程序
教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专业发展规划等,结合国家和本地经济、科学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每年提出制定(修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经征求有关方面及各教学部门的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下发各系、部。
各系根据教务处提出的实施意见,组织本专业有关人员,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教学计划方案。
各专业建设委员会,对系提出的教学计划方案进行修订和审核。审定后的教学计划,经系主任签字后,上报教务处(含指定格式的电子文档)。
教务处根据制定(修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进行初审后,提交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由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教务处将年度所有专业计划合编后印刷。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根据市场变化每年制定(修订)一次。制定(修订)教学计划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三月底教务处提出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下发各系;
四月下旬各系将教学计划方案报教务处;
五月底教学计划统一编印完成。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调整
系填写《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按审批表程序办理微调手续。
2.《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由教务处备案保存,并附在原教学计划上,同时立即下文确立新教学计划版本号,通知各教学部门。
教学计划的调整,每学年的4月底以前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
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学年教学任务书和校历,经教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下发到各教学部门。完成时间为5月和11月中旬。
各教学部门根据教学任务书和校历安排各教学环节的任课教师并由任课教师填写开课通知单。
各有关部门根据教学任务书和校历,编制单项教学环节实施计划,于期末前上交教务处。
教务处根据开课通知单排课表、订教材,并将课表于放假前下发各教学部门。任课教师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动,特殊情况必须改动的,须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审批后,于下学期开学前两周上报教务处。
第五章 专业评估与专业建设立项
第十四条 专业水平评估制度
专业建设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种。
通过内部专业水平评估,全院所有专业依照专业建设水平分为品牌专业、特色专业、一般专业、限制招生专业四种类型。
通过内部评估确定的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应积极申报参加外部评估。
内部评估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自评工作由系(部)组织进行,学校进行最终考评,自评与终评均应严格按照《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进行。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申请、评审与确定
重点建设专业是在内部评估基础上,具有明确建设目标(如把校级一般专业建成校
级特色专业,把校级特色专业建成省级特色专业)并通过申报立项进行确立。
重点建设专业原则上以系为单位进行建设,鼓励各系部与企业、研究机构等共建。
重点建设专业以系为单位(或为主)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递交“重点建设专业申报表”,内容包括:重点建设的专业名称;建设背景;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进度计划;所需经费等情况。
重点建设专业经院教学委员会评审论证后,由学院审批。
重点建设专业的申请、评审与确定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年度检查和终结验收与鉴定
每年在系部自查的基础上,向学校报送年度进展报告,由教学委员会对专业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并视检查结果下拨下年度建设经费。
重点建设专业立项期满,由院教学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终结验收与鉴定,对达到建设目标的专业,今后下拨教学经费时继续优先给予支持;对达不到建设目标的,进行限期整改。
重点建设专业不搞终身制。凡年度检查不合格,经警告无效后,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管理
院重点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申请、评审与确定,增补、撤销、建设情况的年度检查与验收、鉴定等工作在院教学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日常工作由所在系负责管理。
重点建设专业实行责任人制,各重点建设专业的规划、实施、经费使用等由重点建设专业责任人提出,与系行政领导共同确定,由系行政领导负责日常管理和实施工作。
重点建设专业经费主要用于重点专业的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和实训室(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建设、业务骨干进修、专著和骨干教材的出版费等。重点建设专业经费与建设目标的实施进度挂钩,分年度拨给各重点建设专业。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专业评价指标体系
2、重点建设专业立项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