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债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高校化解基本建设债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8]119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省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 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经高校主管部门批准的高校总体规划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规定。
第四条 高校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已列入高校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高校固定资产投资债务总量,有切实可行的建设资金筹措方案。高校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必须得到落实。
第五条 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建设手续,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报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招标专章。
第六条 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对使用政府性资金(主要指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和高校筹集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使用非政府性资金(主要指社会企业、个人捐赠定向用于高校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七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前期工作进度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 申报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校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高校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高校事业发展规模、国家建设标准和规范、高校总体规划、高校建设债务情况、资金筹措方案等对高校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视具体情况就所申报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对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高校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批复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项目批复文件转发至项目申报高校。
第十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1.拟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申请;
2.拟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3.建设用地来源方案;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5.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
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的依据;
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初步设计阶段
1.拟建项目的初步设计申请;
2.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实行核准制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
(一)拟建项目的申请;
(二)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书面材料时并附电子文档一份。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与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十四条 高校控股、参股以及以其他形式开办的各类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投资的校园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意见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