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雅吧 学业导师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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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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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学业导师考核工作,规范学业导师管理,进一步推动学业导师的有效施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组织管理 学业导师的工作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院系党总支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业导师的工作考核由学业导师自评、学生评议、辅导员评议、院系考核四部分组成。学生工作处在院系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校级“优秀学业导师”的评比,并予以表彰。 二、考核指标体系 1.学业导师自评(满分10分) 学业导师根据学期工作的开展情况,撰写自评工作总结和自我认定等级,优秀9-10分;良好7-8分;合格6分;不合格5分以下。无自评工作总结者,此项得分以零分计。 2.学生评议(满分40分) 具体见《学业导师考核测评表》(学生用表)
3.辅导员评议(满分30分) 具体见《学业导师考核测评表》(辅导员用表)
4.院系考核(满分20分) 具体见《学业导师考核测评表》(院系用表)
《学业导师考核测评表》(学生用表)和《学业导师考核测评表》(辅导员用表)是反映学业导师工作状态和效果的综合评议表,以定性考核为主。《学业导师考核测评表》(院系用表)采用量化考核方式,主要反映工作成效。各表的具体评分标准由各院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20%。学业导师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不履行学业导师工作职责,工作态度较差,不能按时完成院系交办的工作任务。 (2)经学生反映,认定学业导师工作中存在失责情况的。 2.参加校级“优秀学业导师”评比的学业导师需在学业导师岗位且在前两年学业导师考核中获得两次优秀等次。 四、其他 1.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院系应根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此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