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系列学习之十二:深入学习党章党规,讲规矩,有纪律,确保守纪合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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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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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的七个问题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那么,你的党费交多少?怎么交?一起来看看。 1.党组织可否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向党员收取党费? 【答】收缴党费是党内一项严肃的工作,设党小组的支部,应由党小组组长负责收取;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书记负责收取。 有的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如非中共党员的财会人员)向党员收取党费,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应该予以纠正。 2.党费能从工资里扣除吗? 【答】中央组织部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中强调,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 因此,从工资中扣除党费的做法是不可行的。 3.党费能提前交吗? 【答】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提前交纳或一次性集中补交党费。 如有特殊情况,党员暂时离开原单位外出,按时交纳党费有困难,经支部同意,提前交或后补交是可以的,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允许为图省事提前交纳若干月的党费,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把握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批评。 4.想多交党费怎么办? 【答】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部级党委组织部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是否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答】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除将“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之外,临时性的收入,比如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6.党员必须每个月都交纳党费吗? 【答】党员应该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7.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怎么处理? 答: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来源:党建网微平台) 党员干部发微信也有红线 微信作为一款功能强大、使用方便的社交软件,是大多数人的“装机必备”,而微信的“朋友圈”、微信群、红包等功能更是受到广大用户包括党员干部的青睐。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也不例外。近年来全国各地有关微信使用不当导致违纪甚至违法的事件层出不穷,值得引起警惕。作为党员干部,有必要知悉这些前车之鉴,从中汲取教训,以免重蹈覆辙!今 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顺应新的时代背景,适时增加了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的表现形式。如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2016年12月1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刊发《党员能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一文。文中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一国两制”,罔顾“一国两制”出台的背景与实际,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吴某因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一行为,受到纪律处理。 二、转发淫秽图片或视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党政机关微信工作群是展示、交流、沟通、讨论工作的平台,属于“公共场所”,党员领导干部是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微信群转发淫秽图片,既破坏了网络环境,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又违反了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要受到党纪处理。 2016年8月25日晚,湖北黄冈市英山县孔坊乡政府副主任科员程某,将其在其它微信群里看到的淫秽图片转发给某朋友时,不慎转发至“微政英山”工作群。“微政英山”微信群共有该县500余名党政干部。程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传播淫秽图片的错误事实。该县纪委对该案快查快结,在问题发生18小时内即对当事人作出了严厉的处理,给予程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并进行通报曝光。 三、散布传播谣言 互联网时代,党员干部尤其要认清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委干部黄明成携家人去县城某超市购物,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大声呼救,说“有人抢劫”,黄明成顺着中年妇女所指的方向前去追赶逃犯,但没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黄明成听见有人议论说,县城近期有人抢小孩,抱上车就跑。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于是,在未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他编写了一条“沱江县城街道上连续发生抢劫和抢小孩案件,抱上车就走。”的信息,用自己的手机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发布,随后,该微信在朋友圈内频频转发,引起了群众的恐慌,特别是一些家长的极度恐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得知情况后,江华瑶族自治县纪委和公安局十分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着手调查核实。经核实,此信息不实,纯属谣言。对此,公安机关快速反应,网安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发现黄明成是该虚假信息的始作俑者。11月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黄明成因“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黄明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都有此类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收受任何变着花样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不管数额大小,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都会受到纪律的处分。 2016年1月5日,河南省郏县一个私家车车主高某某因为汽车尾气检测不合格,无法取得车辆环保检测合格贴。他想到了自己认识负责发放车辆环保检测合格贴的环保局工作人员杨磊,于是便找到杨磊,让其帮忙办理。一开始,杨磊推说不好办,不愿管这件事。高某某见杨磊推辞,便发了他一个60元“微信红包”,说是让他买两盒烟,疏通一下关系。杨磊收到“微信红包”后,便想了一个自以为是的“妙招儿”——他仿照一张以前为他人办理的环保检测合格贴,为高某某提供了一张套打的环保贴。纸里包不住火。不久后,“套牌”环保检测合格贴被发现了,而杨磊违规收受微信红包一事也由此败露。当年4月5日,经郏县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磊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五、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 平时生活中,微信红包的发放较为普遍。去年底以来,全国各地查处了多起村和社区换届选举期间发放微信红包进行贿选的案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其发放背景、时间节点和目的。既不逢年过节,又无喜庆之事,且在换届选举的特殊时期,其红包打赏背后的拉票用意不言自明。发放此类红包应当慎之又慎! 2017年2月17日,浙江省天台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查处了一起利用微信红包拉票贿选的案件。福丁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戴某通过微信进行拉票,共发放1个微信红包(总金额100元,红包个数60个),存在拉票贿选情形。天台县公安局对戴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同时,该自荐人资格被取消。 无独有偶。2017年2月24日,浙江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风村举行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委员候选人邵道晓为能当选支部委员,于当日中午12时42分许向群名为“东风村党员两学一做”的微信群发放红包,以及内容为“请伸出你的金玉贵手给我投一票,我会提起袖子加油干”的文字。发现此事后,纪委当日立即组织力量介入调查。查实后,对该党员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以警醒广大党员深刻吸取教训。 六、泄露国家和工作单位秘密 在微信上,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的内容绝对不能乱发,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信息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你所发布的所有信息,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影响你的把柄,稍有不慎就是违纪违法行为。 2013年11月底,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多家网站刊登1份机密级国家秘密文件。经查,2013年11月中旬,某政府机关有关领导干部秘书牛某,在参加某涉密会议时,向文件保管人员邱某索要1份机密级会议材料。邱某明知牛某不在知悉范围内,但考虑其为秘书,不好得罪他,违规将会议材料交给对方。当晚,同事赵某给牛某发微信,打听会议信息。牛某未经考虑,直接将会议材料拍照发送过去,被赵某转发微信群,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牛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赵某开除公职处分,给予邱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七、开网店、做微商 开网店、做微商虽然不是经营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公司或企业,但同样属于从事营利活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都有可能成为贪腐的“温床”,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身为党员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这样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有规定的。把开网店、做微商纳入违规经商之列进行清理整顿,合情合理合法,通过建章立制,为党员干部们戴上了“紧箍咒”。 2016年6月17日,河南省济源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该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负责人张嫣嫣弄虚作假长期请病假、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问题。 经查,2015年1月,张嫣嫣开始通过手机微商方式,宣传、销售洗化、饰品等商品。随后,又租赁房屋,雇佣人员经营实体店,销售上述商品。2015年10月至11月,张谎称医院诊断为肺结核,需隔离治疗,向单位请病假6个月。市纪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张嫣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规经营所得及请假期间多领的工资和津贴。 八、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规范在微信等网络空间的言论,自觉维护网络宣传阵地,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不允许自行其是、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错误言论。 2017年3月25日,浙江温州市洞头区纪委对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杨某某作出纪律处分,该案系洞头区近年来首例党员干部因发表不当言论被纪律处分的案件。 3月23日,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门中队负责人杨某某因其儿子就读的温州外国语学校校长更换问题,以“深蓝·本色”的微信名在学生家长群中发布了“应该组织家长委员会,策划方案、募集资金、组织发动队伍封锁市教育局”等言论。杨某某身为一名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3月25日区纪委给予杨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免去杨某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门镇中队负责人职务,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总之,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微信上转载文章时,应首先对文章进行甄别,再发布。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做违法之事。要有“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担当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传播朋友圈里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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