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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童统筹医疗的管理与服务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7-02-16 阅读次数: 1326

根据无锡市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联合下发的《无锡市儿童统筹医疗管理办法》(锡财社[2000]第37号)、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2012年度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儿童统筹医疗参保缴费的通知》(锡社保医发[201118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订玛雅吧 《关于儿童统筹医疗的管理与服务办法》。

1.我院正式职工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参加儿童统筹医疗,已参加工作和进入大专院校读书的除外。

2.职工的独生子女,在我院申请参加儿童统筹医疗或报销幼儿入托、入园费用,由职工在两项待遇中选定一项。一经选定,中途不可变更。

两孩及以上的家庭,职工与配偶均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则由双方单位平均负担。已在我方办理了第一胎出生孩子的统筹医疗,则第二胎出生的孩子的儿童统筹医疗应由职工配偶单位负担。

3.新生儿、新调入我院工作教职工的子女,首先应办理户口,再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然后,携学院医务室出具的“介绍信”,到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儿童统筹医疗。上述工作,应在90日内办妥。

4.只有参加了居民医保后,才能确保参保儿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无锡市儿童统筹医疗待遇。

5.儿童统筹医疗的经费由个人、学校、市财政三方承担。教职工个人承担的150/年,应由教职工到孩子就读的学校、入托的幼儿园、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缴纳。通常在每年的9月至122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费,当事教职工应及时缴费。

对于18周岁以下非本市户籍的非在校儿童,其个人应负担的150/年,由教职工向学院缴纳,其余部分经费由学院承担。

以后,如遇调整个人应负担的收费标准时,则按照无锡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6.儿童统筹医疗定点医院的选择、享受待遇标准、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均应按照无锡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注销手续:①儿童超过18周岁;②职工调离、辞职离开我院;③儿童已进入大专院校读书;④儿童已参加工作。

8.如上级出台无锡市儿童统筹医疗新规时,则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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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6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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