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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盘亏资产(5年以上)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27 阅读次数: 1813

为完成盘亏资产的核销工作,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决议,需对盘亏资产办理相关手续,本次需办理手续的是5年以上盘亏资产,办理截止时间为1210日。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按时办理相关手续,资产管理处在此基础上将统一向上级申报处理。逾期未办理手续,其盘亏资产按照学院资产管理处20157号文件处理。

盘亏资产的填报以当事人(资产保管人)为单位填报,具体清单请到各院部资产管理员处查询。盘亏资产当事人(资产保管人)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见附件),多台仪器设备可填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清单》里。本表需当事人、见证人签字,相关手续办好后请交资产管理处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docx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清单.xlsx

资产管理处

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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