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雅吧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学校办学国际化的进程,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发挥其积极作用,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目标为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有益的办学经验,采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选择性和多样性,促进教育改革和玛雅吧 质量的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教育或其它机构合作举办的各类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四条 关于项目的设置

1、凡有意向与国(境)外举办合作办学活动的院系,须首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并附上国(境)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上报校领导,经校领导批准后,国际教育学院与拟承办合作项目的院系共同开展后续的洽谈工作。

2、在洽谈合作过程中,相关院系根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玛雅吧 管理规定起草人才培养方案。

3、合作项目的有关协议或合同等文本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起草。

4、合作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等文本由我校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领导签署。未经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代表学校签署任何形式的对外合作文本。

5、合作项目的中止或终止事宜须由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6、合作项目的论证、洽谈、签署协议等工作完成之后,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项目的报批工作。

第五条 关于合作项目的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原则。学校进行宏观控制和政策指导,在中外合作项目成立后,承办合作项目的院系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国际教育学院作为学校“统一对外”的职能机构,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和国(境)外合作方的沟通以及校内协调。

1、行政管理:

1)合作项目的行政归口管理部门是国际教育学院,相关教学院系具体负责教学实施和管理,学生归属院系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学院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合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2)承办合作项目的院系须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院系负责人负责。

3)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合作项目日常的对外沟通以及校内的协调,负责合作项目内国(境)外合作院校每学期选派的教师来华授课的机场接送、住宿等生活安排以及来华访问交流师生代表团的接待。

2、教学管理:

1)凡涉及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合作项目,其教学活动须接受教务处的统一管理。承办合作项目的院系负责专业教学,外语系负责外语教学。

2)每学期期末承办合作项目的院系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学期专业教学安排,外语系提交外语教学安排至国际教育学院,如遇问题,国际教育学院安排项目负责人与国(境)外合作方沟通协商解决。

3、资金管理:

1、凡在国内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并收取一定学费的项目,项目收取的所有资金须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凡在国(境)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我方从项目中所获得的全部资金分成也须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2、关于合作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分配管理:

1)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取的资金,由财务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照每个合作项目建立专项,实施专款专用管理。

2)项目启动之前,经学校同意的有关出访及接待费用由学校支出。项目启动之后,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开支原则上从项目经费支付。

3)每个学期末,国(境)外合作院校根据协议规定向学校开具教学成本发票(含费用清单)。国际教育学院核对发票无误后汇报分管院长,获得批准后向财务处申请汇付。

第七条 过程控制管理

1、合作办学项目承办院系在日常项目管理过程中,遇重大事项变更,须报国际教育学院,由国教院请示分管校领导。

2、合作办学项目承办院系每学期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学期工作报告,总结项目进展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国际教育学院帮助沟通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 责任与监督

1、合作办学项目承办院系必须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的正常运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师资水平的提高。

2、合作办学项目承担院系应接受学院职能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评估和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进行年审,国际教育学院应将相关通知要求告知合作项目相关院系,相关院系须根据通知要求按时向国际教育学院交年审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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