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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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雅吧 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03 阅读次数: 2223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交通费用是指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运行费和平均年更新车辆的购置费,以及以社会化方式保障的校级层面的公务活动、重要公务接待、外事活动和集体外出学习调研等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第二条学院公务交通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保留车辆按不高于改革前的标准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集体公务出行租车等与公务交通费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同样列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三条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格执行据实原则,公务交通费用开支扎口部门为校办,严格执行学校经费开支管理规定。

第四条报销票据应是正规的公共交通合法标据。不得报销个人车辆的相关费用,不得以聘请人员以代驾为名报销劳务费,不得以长期租用固定车辆为名变相聘请驾驶员。报销票据由校办统一登记、审签。

第六条公务交通费用发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严禁按月或其他定期方式以固定数额报销,并实行一车一结。

第七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情况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由校办、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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