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车改后保留车辆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江苏省省属高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配置标准,按“厉行节约、不增车辆”的要求,从严保留车辆。
第三条根据我校实际,保留车辆包括实物保障用车、工作用车、业务用车三类。实物保障用车是指学校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文件规定,选择保留的车辆;工作用车是指学校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的机动车辆;业务用车是主要用于师生的医疗救护、人才引进、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后勤保障等活动的车辆。
第四条学校保留车辆的主管部门为校办。
第五条保留车辆管理遵循“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保留车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因各类公务或业务活动需要用车,应优先考虑使用高铁、地铁、公交车等公共系统,或租用各类合法的出租车。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应提前向车辆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学校保留车辆用于以下范围:
1.实物定向保障用车主要用于学校主要负责人的日常公务出行活动;
2.工作用车主要用于专门收发机要文件和执行应急任务;校级层面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会议和紧急公务活动;校级层面重要公务接待以及重要外事活动等;
3.业务用车主要用于师生的医疗救护、人才引进、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后勤保障等活动。
第八条建立保留车辆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建立健全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严格公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回校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车辆维修和保养须到定点维修点或指定4S店进行。推行实行定点保险,健全公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九条财务部门会同车辆主管部门制定保留车辆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车辆运行费用,列入学校部门预算,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建立保留车辆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保留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财务部门根据年度保留车辆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车辆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保留车辆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保留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学校内部审计和校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车辆使用管理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