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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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 2017-01-05 阅读次数: 3764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基本要求

一、不得与亲友等无关人员谈论国家秘密;

二、不得在普通电话、手机中谈论国家秘密;

三、不得擅自复制、记录、留存、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四、不得在公开传媒中发布、引用和传播秘密信息;

五、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中处理、传输、存储秘密信息;

六、不得将涉密存储载体在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中使用;

七、不得将手机等无线通信工具带入无保密措施的涉密场所;

八、不得通过互联网、普通传真机、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信息;

九、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或家中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十、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出境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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