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职院教[2009]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玛雅吧 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四类。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I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II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重大失误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III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失误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照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认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系、部、工业中心)或部门,发现或接到问题报告后,负责查实,并对事故的等级提出认定意见,同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一周内填报《玛雅吧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附件一),经学院(系、部、工业中心)或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系、部、工业中心)或部门提出的教学事故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对确实构成教学事故的,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三)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后,送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查处,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校内外任何人员均可对学校教学制度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现象,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反映或举报。
第八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类型,教学事故的等级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教学类
序号 |
教学事故情节 |
等级 |
1 |
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出现违背党的现行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2 |
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Ⅰ/Ⅱ |
3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失误)停课、缺课或未按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授课(发生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
Ⅰ/Ⅱ |
4 |
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
Ⅰ/Ⅱ/Ⅲ |
5 |
实践教学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实训准备,导致实验、实训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较严重后果/影响教学。 |
Ⅰ/Ⅱ/Ⅲ |
6 |
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十五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十分钟以上,影响教学。 |
Ⅱ |
7 |
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五分钟以上十五分钟以下或提前下课五分钟分钟以上十分钟以下,影响教学。 |
Ⅲ |
8 |
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 |
Ⅲ |
9 |
在指导实践专用周、毕业设计(论文)或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Ⅱ/Ⅲ |
10 |
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不良影响。 |
Ⅱ/Ⅲ |
11 |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请他人代课/擅自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或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
Ⅱ/Ⅲ |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序号 |
教学事故情节 |
等级 |
1 |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 |
Ⅰ |
2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失误)而不参加考试监考(发生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
Ⅰ/Ⅱ |
3 |
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考试监考迟到十五分钟以上。 |
Ⅱ |
4 |
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考试监考迟到五分钟以上十五分钟以下。 |
Ⅲ |
5 |
未按监考要求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导致考试失真或导致考试舞弊现象发生,造成严重影响/较严重影响。 |
Ⅰ/Ⅱ |
6 |
试题或试卷存在严重/较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Ⅱ/Ⅲ |
7 |
因未准备试卷,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
Ⅱ |
8 |
未经批准,私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造成不良后果。 |
Ⅲ |
9 |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
Ⅱ |
10 |
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出现严重错误/一般错误而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
Ⅱ/Ⅲ |
11 |
上报虚假成绩或成绩报出后弄虚作假更改成绩。 |
Ⅰ |
12 |
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
Ⅲ |
教学管理类
序号 |
教学事故情节 |
等级 |
1 |
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教学管理记录。 |
Ⅰ |
2 |
教学管理人员擅发毕业证书。 |
Ⅰ |
3 |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
Ⅰ |
4 |
各教学业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教学事务管理事故有意隐瞒/失察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
Ⅰ/Ⅱ |
5 |
由于开课院系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务处未按计划及时定购,致使学生在开学二周内尚未得到教材,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
Ⅲ |
6 |
下发放假、全校性教学调度或考试通知内容不当或不按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Ⅱ |
7 |
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课表失误,带来不良影响。 |
Ⅱ/Ⅲ |
8 |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Ⅱ/Ⅲ |
9 |
无不可避免原因,未按时将新学期课表下发给任课教师或未将新学期教学安排落实到位。 |
Ⅲ |
10 |
教学负责人未按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安排和落实教学环节,造成严重影响/不良影响。 |
Ⅱ/Ⅲ |
教学保障类(涉及多个部门)
序号 |
教学事故情节 |
等级 |
1 |
管理不善,设备或器材丢失,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Ⅰ |
2 |
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修理。 |
Ⅱ |
3 |
按计划应完成且合同允诺应完成的维修项目,执行部门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得到使用部门同意,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Ⅱ |
4 |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5 |
管理人员未提前开放教室、实验(训)室,致使师生拥于门外,未能在上课前十分钟内解决。 |
Ⅲ |
6 |
教学设备损坏不报修影响使用2天以上/已报修但2天内未修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Ⅱ/Ⅲ |
注:1.在各级各类国家考试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给予必要的教学事故处理。
2.对其他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事故责任人所属学院(系、部、工业中心)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教务处审定。
(三)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四)教务处对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五)教务处将处理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并配合人事处、财务处对事故责任人、事故院系或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于Ⅰ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半年校内上岗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两年内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聘。对于Ⅱ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三个月校内上岗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一年内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资格。对于Ⅲ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一个月校内上岗津贴。
第十一条 一学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Ⅲ级教学事故者,第三次之后(含第三次)的Ⅲ级事故按Ⅱ级事故处理;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之后(含第二次)的Ⅱ级事故按Ⅰ级事故处理。累计教学事故中,一次Ⅱ级事故相当于两次Ⅲ级事故。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由各学院(系、部、工业中心)或部门承担的,若发生Ⅰ级教学事故,该学院(系、部、工业中心)或部门及主要领导从事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取消所有评优评先的资格;若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该学院(系、部、工业中心)或部门及主要领导从事故认定之日起,半年内取消所有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在人事处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及岗位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若事故责任人为学校的非在编人员,若发生Ⅰ级教学事故,则事故责任人,扣发津贴1000元;若发生Ⅱ级教学事故,则事故责任人,扣发津贴600元;若发生Ⅲ级教学事故,则事故责任人,扣发津贴300元。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系、部、工业中心)或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玛雅吧 教学事故申述表》,并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会同质控部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述进行复核。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述一次为限,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玛雅吧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