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锡职院保〔2024〕3 号
关于印发《玛雅吧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院部: 现将《玛雅吧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玛雅吧
2024 年 1 月 29 日
玛雅吧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单位安全生 产责任,树立安全发展观念,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 任制规定》《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 则》《无锡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生产工作是指学校教学、科研、管 理服务、实验实训实践、校园交通、消防管理、网络维运、生产 经营、医疗卫生、饮食服务、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后勤服务、 水电气使用、危险品使用及特种设备使用维护等活动。本规定适 用于在学校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逐级负责、重在预 防”“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 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 工作“五同时”(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 时评比),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督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 任到位。
第五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学校每年年初与各二级单位 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各二级单位应与其下属单位、业务委托单 位以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层层分解 安全责任。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 任人,是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全面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落实 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措施。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发展全局,列入学校目标绩效考 核评价体系,作为教学科研、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等考核 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 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职称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落实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清单,督促落 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党政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 一次党政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安全生产 重要事项、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各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 一次党政联席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五)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六)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 产必须的人员、经费、装备等。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 入学校经费预算并与学校事业发展保持同步增长。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 查、考核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 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 开工作。
第七条 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管 理人,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 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学校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和协调校内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召开学校安全生 产工作会议;
(三)审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经费预算;
(四)组织、协调安全检查和监督、指导隐患整改;
(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事故现场救援;
(六)组织、协调开展师生员工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 培训, 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七)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等工作; (八)协助学校其他校领导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其他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分管业务、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学校关于安全 生产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业务、单位(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 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业务、单位(部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 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全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业务、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 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单位(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整 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处置等工作。
(六)每年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业务、单位(部 门)安全生产方面履职情况。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单位(部门)党政的正职人员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安 全生产主要职责为: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主动为安全生产提供人员、设备、资金、宣传教育、 监督等支持保障工作。
3.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网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目标 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支持、督促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 人及其他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 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 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直接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为:按照“一岗双责”要 求,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 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每年向学校报告单位、部门安全稳定工作履职情况。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 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熟悉 安全生产相关技术;对本单位或本场所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及时反映本单位或本场所的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建议。
(三)经常开展本单位或本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纠正 违章作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发现有危 及师生生命安全或其他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四)督促本单位或本场所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 反劳动纪律。
(五)确保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对于特种设备、危 险设施落实安全负责人,有效期届满前向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 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特种设备的按时年检。
(六)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章违规现象且不予整改的行为,对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情况,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或直接向归口管 理职能部门或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七)对责任考核进行闭环效果有效性的核实,对考核不力 的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教职工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 负责。
(二)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三)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仪器设备、设施。
(四)结合岗位实际,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 理和报告;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事故预案程序处理,做 好记录、保护现场。
(五)加强自我保护,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有义务对 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 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负责对所带学生的实验和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安全 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从业人员指在学校直接从事第二条所列工作事项的各类人员。
(一)从业人员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 从业范围内,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 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二)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作业前要检查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情况;完成作业后,必 须清理设备和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 窗,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三)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 责人报告;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四)从业人员应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 全、保险装置定期维护和检修;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严禁设备设施带故障运行。
(五)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 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 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七)外出从事生产活动的各类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 遵守属地单位及生产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章 二级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 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各 自主管、使用、开办的业务活动及相关区域的安全生产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对本单位各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其安全 生产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学校的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和管 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内部各 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建立完善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制 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 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组织和人员保 障,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以及各安全生产活动场 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员(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以及相应安全生产活 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报告等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管理及使用的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 工作室、计算机房、实验室、药品库、教室、学生宿舍、食堂、 配电室、图书馆(库)、档案馆(室)、车库、展厅、网络机房、 强弱电井、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建筑工地、装修现场以及其他 安全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 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接受监督管理。
(六)对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实验试 剂、医用药剂、放射性物品等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运输、存 储、使用和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 检测、评估、监控并接受监督管理。
(七)依法依规对主办的各类大型比赛、会议、演出、参观、实习等群体性活动进行申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预 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 期演练。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 训计划。
(十)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和特种岗位操作人员的管理。
(十一)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配置安全设施、器材,并确保 完好有效。
(十二)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本 单位开展相关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估。
(十三)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参与业务工作的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相 关人员等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开展业务工作时应优先考虑安全保障条 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各类标准以及学校的相关制度; 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工 作岗位职责,并依规拥有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的权利。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各项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有特 殊资质要求的,必须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凡涉及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审批的事项,包括建设 施工、改建扩建、修缮维护、装饰装潢、设备购置、危化品采 购、实验医疗废弃物处理、群体性活动等,须依据相关规定向业 务主管部门和保卫处申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隐患或者安全违法行 为,均有权制止,并应当向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保证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 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提供安 全技术、管理服务的,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各 单位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的,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对各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和学校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监管责任,行使以下职 权:
(一)进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 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制止 并限期改正,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责令立 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发放安全隐患整改提醒单或安全隐患 整改通知书要求组织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经复查验收通过,方可恢复经营和使用。
(四)对认定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 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和现场,协助政府 相关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各单位每年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单位应 与单位内部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并认真组 织实施,确保有问题早发现、有隐患早消除。对于在检查中发现 有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的部门或领导干 部及时报学校党委研究处理,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和领导 干部可移交学校纪委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组织部将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对该单 位党政领导干部年终考核体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安 全生产督查、评价考核等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各单位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年度 述职报告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组织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 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了解其任职期间管理范围内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组织部、人事处、工会、学工处等有关部门在 对校内单位或个人开展评比推荐、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薪级调 整等工作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校内年度考核内容,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评选出先进集体、先 进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在积极推进安 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应急救 援和抢险救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 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 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当 年评比推荐、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薪级调整等资 格,并将视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或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服务承包单位,主管单位或部 门应对其进行处罚;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履职不当造成 人身财产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同时调查 主管单位或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党政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或者生产安全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 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整改不力负有直接领导 责任的。
(六)对本单位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本《细则》第三十条情形的责任人员, 经学校党委研究根据情形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 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 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对存在本《细则》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但情节较轻的党政领 导,由学校要求相关责任人说明情况或者作出书面检查。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 轻或相互替代。
第三十二条 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 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 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 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 相关领导责任: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 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因下级单位或个人对上级领导指令阳奉阴违,采取隐 瞒、藏匿等不正当手段恶意逃避监管,擅自非法生产经营和建 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 全面履行了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 责,并全面落实了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 任。
第三十六条 发现本《细则》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保卫处 可以提请学校党委启动调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研究认为确需启动调查程序的,成立 由组织部、人事处、执纪审查室、工会、保卫处组成的联合调查 组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联合调查组将调 查结果向学校党委汇报,学校党委研究后处理。涉嫌违法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全校公布。 被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 书面申诉,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 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 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玛雅吧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