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院稳定和校园的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为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将保卫工作纳入管理工作目标,在抓好教学、工作、生产、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同时,切实重视加强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条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实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
第四条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同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实行由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负责的责任制,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和内部保卫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师生员工是学院的主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内部各项保卫制度(规定),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共同做好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第二章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学院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四)调解处理学院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五)对校内有轻微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八)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列校园秩序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点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二)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三)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十六)应急预案制度
(十七)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和规定的具体条文另行制订和公布并汇编成册。
第三章 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保组织
第八条保卫处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在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主管全院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努力维护校园政治和治安稳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和“四防”安全教育;加强门卫管理和校园巡逻,积极维护校园内部治安秩序;督促检查有关治安保卫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和隐患整改;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危及治安的情况,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保安队、学生安全信息员在保卫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信息报送、校门守卫、管理、校园巡逻、守候、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
第十条各级安全工作小组,同时又是该级(部门)的综合治理小组和防火工作小组。学生中应以年级为单位成立3—5人的治保小组,每班应确定一名学生担任治保员。有关部门必须在治保会下设立义务消防组。上述机构在学院行政和职能部门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做好“四防”宣传教育工作,发动职工制定安全制度,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保卫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各部门共同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二条检查
(一)二级安全责任部门应每月检查一次本部门治安保卫制度和分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检查部门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二)学院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同时结合寒暑假放假、五一、国庆、元旦等重大节日及重要时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或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发现治安、火灾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三)建立安全检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检查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考核
(一)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学院负责考核二级治安保卫工作责任部门(二级治安保卫工作责任部门自行负责对所属部门、科室、班组实施考核)
(二)学院考核,由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委托保卫处组织实施,重大问题提交院安全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三)考核以学院“安全工作考核办法”为依据
第十四条奖励
学院拟每年拨出一定的经费,在年终考核(评分)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查情况,评出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及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对在维护学院治安秩序,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做出成绩的见义勇为的先进分子,将随时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及有关治安保卫工作规定,造成损失危害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在院长领导下施行,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细则同样适用于来学院短期工作、务工、学习的所有人员。
第十八条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保卫处。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