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学院秩序、公共安全和校园稳定,保护学院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校园”协调发展,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院、各部门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礼堂、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非教学活动,且规模和影响较大,无论人数多少,均属于大型活动。
参加人员超出部门范围、需要使用校园内公共场所的,如:
(一)各种大型会议、大型学术报告、专题报告会、讲座
(二)大型文艺汇演、演唱会、音乐会、篝火晚会、舞会、电影
(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表演
(四)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集体组织校外参观和校外实习参观、旅游、社会实践
(五)人才招聘会、产品展览和演示会
(六)其他大型活动
第四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院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对于学院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保卫处应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部门及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一)校内部门举办的规模和影响较大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应提前一周到保卫处领取《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需报公安机关备案。
(二)校外单位在本校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7日向院长办公室报告,经学院同意后,再到院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有盈利性质或租用学院场所的大型活动,学院 将视情况收取部分费用,所交费用交学院财务处。
第八条院长办公室和保卫处收到申请后5日内,要做出明确答复。
第九条活动举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卫方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应予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交学院保卫处处理。
第十条对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大型活动,保卫处视情况派人维持治安秩序,经批准举办的1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保卫处的要求,组织管理人员维持活动秩序。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提出终止活动,并对主办单位或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不按照安全要求执行的
(三)超出场地规定人数出租的
(四)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人身、公共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办法,保卫处将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主办单位负责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本办法所赋予的各项职责、遵守纪律,尽职尽责,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凡外单位借(租)用学院场所举行或举办的其他活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章同时废止。
附: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