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现在的大学生在自己或他人道受不法侵害时,往往不进行正当防卫,其主要原因有两方面:(1)因为胆小,不敢运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2)怕自己不能掌握正当防卫的"度",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限度而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
(1)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是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这一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侵害行为和其他侵害程度较为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对其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当学生在遭受歹徒抢劫时,其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学生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2)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称的"正在进行"是指:1)不法侵害行为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仅凭主观臆断或推测的。例如学生一因琐事与学生二发生争吵,学生一威胁学生二要拿刀砍他,学生二认为学生一真的要拿刀砍他,就将学生一打伤。学生二的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学生一仅仅威胁学生二,并没有实施如其对学生二所说的不法侵害行为。学生二仅凭主观推劫,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发生,遂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是属于"假想防卫"行为,即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而进行的防卫行为。行为有过失失的,法律规定构成过失犯罪,要追究法律责任。2)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合法权益正处在被侵害的危险状态中。如果不法侵害已终止,就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由此看出,实施正当防卫还必须以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一旦不法侵害者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主动或被迫放弃其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遭受不法侵害的人就不能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例如:学生一在遭到歹徒抢劫时,因其体格健壮.制服并用绳索将歹徒捆了起来。然后学生一又在歹徒身体的要害部位踢了一脚致歹徒死亡。学生制服歹徒并将歹徒捆起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致歹徒死亡的一脚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学生一将歹徒捆起来后,就意味着歹徒对学生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由于其捆而被迫中止,此时,学生一再踢歹徒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则是一种"事后防卫"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指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以及后果等方面与法律侵害行为明显不相适应,而且年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正当防卫行为在手段、强度上仅以迫使不法侵害人停止其不法侵害行为为目的,一般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对等或小于不法侵害行为给正当防卫实施者带来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除外。例如:一值班人员在夜间值班时发现一小偷,其在抓小偷时用铁棍击打小偷致其死亡。该值班人员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值班人员在抓小偷时,虽然其实施防卫行为的手段、目的是为了迫使小偷中止其偷窃行为,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但其防卫行为在强度和对小偷造成的损害程度上明显超过小偷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因而,该值班人员的行为就是防卫过当,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对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方面对正当防卫放宽了限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行的,不论采取何种手段,不论造成什么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罪行为会使受害人的生命处于极其危险之中,所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对待这几类犯罪行为上放宽正当防卫程度的限制,目的是鼓励人们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与严重暴力犯罪作斗争,以捍卫自己的生存权利。例如:当学生A晚自修回寝室的路上,遭一歹徒挟持。在徒将其压倒在地企图强奸她时,她拿起草地上的石头猛击歹徒其头部致其死亡。学生A的行为就属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对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造成何种后果,都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